小虎律师网,免费给小白普及法律知识。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小虎律师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小虎律师网

>

律所资讯

>

法律常识

补签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性探讨_补签劳动合同有仲裁时效性吗??

来源:广东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2-28 15:30:25

劳动者工作4年后补签劳动合同有效,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因特殊情况中断或中止。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并补订合同。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性探讨_补签劳动合同有仲裁时效性吗??

法律分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4年后补签劳动合同有效,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在用工满4年后补签劳动合同有效,并有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补签劳动合同有仲裁时效性吗?

补签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性是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能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要求的劳动合同内容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补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后的六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补签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性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规定一定的时效期限,可以确保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避免争议的长期拖延。同时,仲裁时效性还可以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尽快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补签劳动合同有仲裁时效性吗

法律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4年后补签劳动合同有效,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标签:          

法律求助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您有法律上的疑问,需要解答;或者您有法律上的求助,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在收到您的信息之后,安排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当地最近的律师事务所和您联系,协助您处理法律上的问题!
*

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您的疑问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c)2024 www.lhmi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湘ICP备2023005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