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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如何在租赁物损坏时寻求赔偿_租赁物损坏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辽宁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3-09 13:30:09

租赁物损坏的索赔责任及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出租人应向承租人索赔。在转租合同中,由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也应向承租人索赔。出租人有维修义务的情况包括: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有维修的可能以及有维修的正当理由。出租人应在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进行维修,但如果损坏是由于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则出租人不负有维修的义务。

如何在租赁物损坏时寻求赔偿_租赁物损坏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法律分析

一、第三人损坏租赁物的谁可以索赔

1、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向承租人索赔。

2、在转租合同中由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向承租人索赔。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尽维修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一)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

有维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已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发挥效用的情况,不进行维修就不能使用,出租人应对租赁物进行及时的维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二)有维修的可能

有维修的可能是指租赁物损坏后能够将其修好以恢复或达到损坏前的状态,如果租赁物已彻底损坏,没有修复的可能,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就转化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义务,如减少租金等。

(三)有维修的正当理由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租赁物的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的维护,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不负有维修的义务。如承租人租赁一架塔吊,因自己安装不符合要求出现了问题,不能使用,就要由承租人自己负责重新进行安装。

结语

在租赁合同中,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出租人应向承租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有维修义务的情形包括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有维修的可能以及有维修的正当理由。出租人应及时维修租赁物,以保证其正常使用。然而,如果损坏是由于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所导致,出租人则不负有维修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租赁物损坏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租赁物损坏如何承担

法律分析:租赁物损坏的责任承担主体是:1、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的,由出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可以请求少交或者不交租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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