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行为量刑指南_故意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海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2-29 19:00:26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或效用完全或部分丧失。构成特征包括主体为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刑罚根据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破坏生产设备导致重大损失等。刑法规定,犯此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拓展延伸
故意犯罪行为定罪标准与量刑准则
《故意犯罪行为定罪标准与量刑准则》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指南,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该指南通过对故意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进行界定,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同时,该准则也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依据,以确保刑罚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制定该准则时,我们充分考虑了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该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判决依据,促进公正和合法的司法实践。
结语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行,涉及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严重情节下可导致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量刑标准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而在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包括导致他人精神失常、造成生产经营停止和破坏手段恶劣等。为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我们制定了《故意犯罪行为定罪标准与量刑准则》,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故意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故意犯罪是指个人或团体有意识地进行违法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有预谋和目的的,人们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以达到自己的私利或满足个人欲望。
故意犯罪的概念包括了广泛的行为,例如盗窃、抢劫、杀人、贩毒、诈骗等。这些犯罪行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犯罪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去实施。
故意犯罪的特点是犯罪者有明确的目标和动机,他们计划和策划犯罪行为,通常会选择适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来实施。他们可能会使用暴力、欺骗、胁迫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故意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还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和稳定。因此,社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故意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犯罪故意的认定标准
犯罪故意的一般证明标准
审查起诉要确定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证据足以认定被追诉人具有实施被追诉的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予以审查确定。
从认识因素来看,要审查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被追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明知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1、现有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被追诉人对实施的行为危害性认识上是清楚的。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神志是清醒的,没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存有精神障碍。
3、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任何外界因素阻碍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性质的判断。
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在某一领域接受过专门教育,或者根据被追诉人对某领域的熟知程度,或者根据被追诉人的工作性质,可推断被追诉人能够分辨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性质,并能判断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当然,对被追诉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追诉人的状况,决定具备上述一项或者几项,方能判别被追诉人是否能够认识到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
从意志因素来看,要审查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主观意志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必然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被追诉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可通过其实施的外在行为审查确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准备犯罪工具,或者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如对被害人进行跟踪、踩点、提前了解犯罪对象的外部环境或者排除犯罪障碍等。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组织、拉拢他人共同参与,或者积极寻找作案空间和作案对象。
3、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了以侵吞或者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公共财产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或者为获取物质利益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而实施行政法规禁止的危害行为。
4、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现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旨在实现犯罪目的(意图)的侵害行为。
5、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以实施部分行为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胡编谎言骗取他人信任,以实现犯罪意图的,或者为实现特定目的,积极游说,拉拢说服他人实施某种合法或者违法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