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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_交通事故中特殊情形下的赔偿主体?

来源:山东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1-24 20:00:08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也称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指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受害方(原告)才能知道应该向谁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才能据以确定谁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只有正确确定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人民法院才能据此作出正确的裁判,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几种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_交通事故中特殊情形下的赔偿主体?

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审判实践中较容易确定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驾驶、盗窃者驾驶、借用人驾驶、挂靠者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物权结构拆分的灵活性越来越大,车辆的所有权、运行支配权、利益归属权等日益复杂化,加上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规范,机动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多数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并不一致。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机动车所有人与交通事故责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受证据规则的制约等原因,某些特殊情形下,在审判实践中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并非那么容易,甚至还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试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机动车买卖未过户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机动车作为动产,自交付时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在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一般认为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的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持类似观点: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是确实无力赔偿时,可以判令原机动车所有人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中特殊情形下的赔偿主体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受让人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不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认为其有错误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

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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