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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对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_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来源:江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3-06 18:00:20

本文介绍了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和等级划分标准以及鉴定原则。程序包括被评定人提交申请书、提交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借阅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等步骤。等级划分标准包括重伤、轻伤和轻微伤。鉴定原则是实事求是,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_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一、关于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提交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在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评定者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若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则应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人身伤害鉴定等级的划分标准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三、人身伤害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因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作为赔偿责任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和要求已经被明确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其中,协商、调解和仲裁是常见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或者调解,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来寻求法律支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的情形包括:与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受害人有共同的利益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害人的伤残或者死亡,有过错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受害人的伤残或者死亡有直接关系的。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被侵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作为赔偿责任人的情形包括与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受害人有共同的利益、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害人的伤残或者死亡,有过错、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受害人的伤残或者死亡有直接关系。

结语

结论:根据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和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原则,被评定人应提交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在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评定者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评定者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评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指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用于确定一个人是否遭受了人身伤害或损害的一套准则和规定。这些标准通常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专业知识共同构成。

首先,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要求确定伤害或损害的存在。这意味着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个人的身体或心理受到了伤害。例如,医学报告、证人陈述或其他相关证据可以用于证明伤害的存在。

其次,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要求确定伤害或损害的程度。这需要评估伤害对个人身体和心理功能的影响,以及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影响。医学专家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士通常会参与评估,以确定伤害的程度。

此外,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还要求确定伤害或损害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必须证明伤害是由特定的行为或事件引起的,而不是其他因素导致的。这需要收集证据来证明伤害与特定行为或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还要求确定伤害或损害的赔偿范围。这包括确定受害者因伤害或损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痛苦、医疗费用等方面的赔偿金额。法律和司法实践通常会提供相关准则和规定,以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总之,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一套用于确定人身伤害或损害的准则和规定。它要求确定伤害的存在、程度和因果关系,并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这些标准通常是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专业知识制定的,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人身损害鉴定。

人身伤害鉴定方式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式。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被鉴定人进行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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