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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能否同时获得人身损害和工伤赔偿_工伤和人身损害能同时赔偿吗??

来源:辽宁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2-29 04:30:24

人身损害和工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获得赔偿,但工伤不再赔偿医疗费用;工伤由第三人侵权造成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支持职工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和侵权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申请待遇审批和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能否同时获得人身损害和工伤赔偿_工伤和人身损害能同时赔偿吗??

法律分析

一、人身损害和工伤可以兼得吗

一定情形下,人身损害和工伤可以兼得。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工伤可以与人身损害赔偿兼得,但工伤不再赔偿医疗部分;并非第三人侵权的,不可兼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二、工伤保险和侵权法律关系的区别

1、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2、工伤职工申请待遇审批需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百资料:

(1)工伤认定(鉴定)结论。

(2)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

(3)工伤职工的住院结算单及费用明细表。

(4)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医药处方。

(5)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3、工伤职工因度伤情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或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专科或三级医院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结语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工伤可以与人身损害赔偿兼得,但工伤不再赔偿医疗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时,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认定工伤决定。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支持或不支持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伤保险和侵权法律之间存在一些区别,包括报告和申请的程序、所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等。工伤职工若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要专科或三级医院的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和人身损害能同时赔偿吗?

工伤和人身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赔偿。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功能障碍。工伤赔偿是由雇主提供的,通常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丧失劳动能力补偿金等。

人身损害是指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的身体伤害或精神创伤,例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是由责任方提供的,通常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丧失生活能力赔偿等。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和人身损害可以同时赔偿。例如,如果一个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了交通事故,既可以向雇主申请工伤赔偿,也可以向责任方申请人身损害赔偿。这样,受伤者可以同时获得两种赔偿,以弥补因工伤和人身损害而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保险条款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受伤者应该咨询专业的法律或保险机构,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赔偿途径。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可以同时主张

法律分析: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只有侵权主体为第三人时,方可同时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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